乔光耀说,以康居示范村的名义建设符合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况且集中采购建房成本要比个人建设便宜,实际上21户村民代表只有2户不同意,更何况村民自建房有自己的宅基地。
谈到停工的问题,乔光耀的解释是,因为国土部门规定村庄整体搬迁,必须要向他们报批,但时间只有一年,一年时间是不可能把整个吴庄村搬迁掉的。因为没有获批,所以停工了。
6月12日,东海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克明告诉记者,自本报记者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反映后,省厅已要求他们立即调查处理并如实上报情况,并向记者出示了该局关于山左口乡石桥河新农村建设用地情况的汇报。
在汇报中,该局明确了该村拆旧建新挂钩规划尚未获省厅批准。责令山左口乡石桥河村新农村工程停止建设;尽快落实新农村建设拆旧建新规划,严格按省厅批准方案实施,先批后建;加强执法,在今后工作中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6月15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指派该厅信访室的宗主任接受记者采访。宗主任认为,因为国家提倡新农村建设,集中居住,整出土地,东海的做法是违规,但不违法,该工程已在申报当中,是属于边批边建。
6月21日,记者再一次来到山左口乡时,发现“清泉河康居新区”又在动工建设了。村民刘春举、陈怀英、杜培民告诉记者,动工已经有10天了。
“清泉河康居新区”看门人梁师傅向记者透露,先前的包工头不干了,换成了包工头梁卫东。眼下,正在抓紧开工建设。所有房屋的标准都是长9米、宽10.08米。外围带门面的是980元每平方米,里面不带门面的是880元每平方米,每套别墅在20万元以上。
梁师傅还建议记者购买正在开工建设的别墅。
当天下午,记者多次联系山左口乡党委书记王华,均被其推诿。后来,在记者的再次要求下,王华终于答应约在东海汽车北站接受采访。见面后,王华对本报记者说,该康居工程的确是县里打造的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样板,但错就错在没有获得省国土厅的审批,如果等审批下来再建,时间就来不及了,因为山左口要力争打造全县第一个新农村示范工程。关于村干部所交的3000元押金,就是完不成任务,也会退的。如果每个村干部能卖掉5套房子,还会从乡财政上给予2000元奖励。
王华还向记者申明,这里盖的不是别墅,是农民公寓,是给农民居住的,但这和记者挨家挨户走访后掌握的情况并不相同。村民们证实,这些别墅不是给他们住的,因为家家户户都分了宅基地,再说,就是不吃不喝也买不起这么贵的房子。
当天,记者把“清泉河康居新区”又已开工建设的情况反馈给东海县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殷宏明。殷宏明表示,局里不知道这事,也没有给他们动工手续,6月23日一上班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此事。
开发商浮出水面
早在5月25日,当东海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克明拿出下发给王士秋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本报记者就曾问王克明,“王士秋是不是开发商?”王克明含糊地说,他不知道开发商是谁,谁违法建筑,他们就找谁,王士秋就是建筑方。
记者多方打听王士秋的下落未果。有村民说,王士秋已出外打工,他只是石桥河村的普通村民,自家建房违了规,被处罚了。
在采访中,该县各部门对开发商的身份都有些遮遮掩掩,这令记者感到很蹊跷。
6月22日,记者第五次来到东海县国土资源局。
在多次采访受阻或被相关部门推诿后,该局殷宏明副局长最终同意向记者出示了两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一份笔录显示,被询问人山左口乡石桥河村村委会主任、法人代表张之方承认“清泉河康居新区”整个工程占地65.9亩,给农户的补偿全部到位;另一份笔录显示,被询问人建筑队负责人李东升承认是2008年4月29日动工建设,承认“清泉河康居新区”没有见到合法的用地手续、整个工程占地100多亩,且注明“以上属实无异议”并签名。
记者随即联系了李东升,他的说法和笔录相吻合。李东升表示,自己只是三个建筑方之一,到现在还有部分款项没有要到,已经不想干了,现在还有梁卫东和赵志军两个建筑方。李东升还向本报记者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该项目的开发商为孙思源和县建设局的工作人员赵同武。
王华也向本报记者证实,开发商是他的同学孙思源。对于传言说他们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王华显得很无奈。他说,他对孙思源的要求是,只要保证房屋质量、微利就行,每套最多只能赚一万元,其他没有什么。
前文提到的王士秋就这样不明不白地做了一回“冤大头”。此前,就曾有村民对记者说,东海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克明向记者提供下发给王士秋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为了应付记者。看来,村民的说法最终得到了证实。当记者就此向王克明提出质疑时,王克明笑而不答。副局长殷宏明也表示,不知道王士秋是何人。
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张徐宁分析认为,此次非法占地事件的本质,有两个层面:一是假借康居示范村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进行楼盘销售就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一种商业开发行为,承建别墅的开发商需要相当的资质并报请审批后方可施工;二是未批先建占用耕地就是违法,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来讲也要依据土地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程序对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经政府相关部门调整审批,程序合法后方可进行。而不是想在哪建就在那建,谁想建谁就建;想怎么建就怎么建。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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