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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事业法人维权协会章程
日期: 2020/4/24 10:25:05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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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事业法人维权协会章程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1-04-20 07:18:41    文字:【】【】【

         (2010年11月4日河南省企事业法人维权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河南省企事业法人维权协会。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自愿组合起来的加强相互联系,沟通信息交流,促进经验传播,增强自我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性服务,社会性调节,社会性监督的非营利性新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河南省企事业法人维权协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守法为宗,诚信为本,以“真诚,务实,优质,高效”的精神为法人代表服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反映法人代表的意愿和诉求,维护法人代表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河南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河南省企事业法人维权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段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方针,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广大法人代表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综合性优质服务,营造更加宽松、和谐、安定、顺畅的工作、生产、经营环境,使其能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履行义务,全心全意当好法人代表,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2)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培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善于经营,精通管理,富有开拓精神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
    (3)组织会员探索和研究有关法人代表权益维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政府宏观调控、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
    (4)协助政府搞好企事业单位的诚信建设和监督工作。
      (5) 开展中介服务。
      (6) 对国内外著名企业、法人进行调研或专访,搭建企业间联合以及企业家交流对话平台。
      (7) 为我省企业和法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节,科技信息,市场预测,新闻报道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8) 承办各类法人的专业培训;举办各类联谊活动,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9)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工作,围绕全省经济发展与改革的任务,开展协会有关的其他业务。
     (10) 发展会员,壮大队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以及个体经营者中的法定负责人,承认本协会章程,热心法人代表权益保障事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热心法人代表权益保障事业,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请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合法权益保护单位》铜牌一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3)完成本协会及其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信息、问题,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协会《章程》,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名誉会长的人选。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分析形势,决定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费用来源
    ( 1)会员会费。
     (2)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 11月 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企业维权》杂志《河南维权网》为本会会刊和信息交流平台,所有会员均有免费参阅、建议、发稿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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