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快递暂行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奠定了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例对于末端网点、快递企业用地、运输工具等都有相关规范,聚焦于快递业安全发展的老问题和新挑战,对用户的电子数据信息安全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对企业违规行为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上个世纪我国的法律,特别是行政法规,用“暂行”的比较多,包括税法里很多都叫“暂行条例”。随着我国后来立法法的实施,总体来说法律法规标题使用两次“暂行”的确实较少,也体现出立法的自行修改增强。
这次又出现“暂行”两字,胡钢律师认为,第一,快递业发展非常迅速,我国现在已经是当之无愧的全球快递大国,按照客户规模来说,发展也非常快。人们常说法律落后于形势,特别是技术的发展对于法律的挑战也很强。题目里使用“暂行”二字,更体现出立法者谦和的心态,法律更新要跟上未来技术以及产业的发展,这值得人们期待。因为未来会不断更新,很快《快递暂行条例》会修订为快递条例。
数据显示快递业近十年发展非常迅猛,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400.6亿件,是2007年的33.4倍,即十年翻了30多倍,速度非常可观。十年的时间我国也已经有七家快递企业陆续上市,形成了七家年收入超过300亿的企业。对快递行业进行专门立法,对于整个快递行业以及未来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表示,在这之前也有关于快递的一些法规,但这是专门针对快递行业出台的暂行条例,体现了法律是紧跟着现实需要的。最开始很多人都不情愿实行实名制,比如收一个快件要看身份证,然后签字,刚开始在一些特殊的节点上来推动,所以很多消费者都有意见,但是如果变成了常态化,大家就会慢慢接受,而且安全性等都会有所提升,包括信息泄露监管会强化。
条例还提到,提倡接收快递的这些公司、企业、单位设立一个专门设施来接收快递,比如小亭子或者便民设施,对于单位企业的员工等都是好事,而且对于快递开展工作也是一件好事,也保证了快递增长的正当权益。在规范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投寄快递要实名制,对于消费者来说意味着什么?如果严格地推行了实名制,是否能够有效提升整个快递服务业里的安全性问题?胡钢律师指出,实名制这些年发展比较迅猛,比如在一些反恐怖领域有非常明显的效果,而且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直接规定,涉及到网络、快递的部分,要进行身份的查验登记。
反恐法规定,《快递暂行条例》作为行政规章,作为下位法自然要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但是现在的《快递暂行条例》对于相关内容未来恐怕还要细化。而且实名制还有一个很大的防范作用。
《快递暂行条例》要求快递企业对寄件人要进行身份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同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集。现在已经有企业对这些信息做了一些覆盖,对个人信息也是某种程度的保护。
《信息安全条例》当中也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具体的从业人员出售、泄露或者是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当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罚10万元。对此潘圆说:“我最开始看觉得对于个人来讲,可能10万块钱很高,但对一个平台来讲真的不高。它后面有相关的违法程度比较大时,对于这个平台有可能查封或者是要停止整顿等相关的规定,我觉得因为平台其实也是做生意,最主要的是开门营业,如果知道违规行为不只会有经济的惩罚,还有可能让你去停业整顿,我觉得这个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胡钢律师也表示,确实要从两方面来看,“我们现在大部分的快递企业,已经上市了,已经是上市公司了,市值是以亿为单位。那么对于以亿为单位的,仅仅是最高处罚10万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能并不是很高。请注意,我们应该理解为是一单又一单的,出现一次就罚你10万元,如果这样的话也挺厉害的。”
目前我国对于快递企业有没有一些比较明确的规定?要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它适用于相关的哪些法律或者条款?胡钢律师指出,这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一。如果涉及个人信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提到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还有搜集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有一个原则是最小化使用或搜集。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个人行为保护也有类似的规定。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专章的规定,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是泛指,绝对不是指互联网,任何信息系统都叫“网络”。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网络安全法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情况作了执法的监督检查,检查报告公布,有一半左右的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状况不满,认为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里面专门提到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这次国务院制定的《快递暂行条例》里也投入了相当大的篇幅和精力专注于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
从长远的快递业健康的发展来讲,企业是必须把这个责任担起来的,怎么去促进和激发企业对于用户信息保护的积极性?
潘圆表示,首先企业要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企业认为获得的信息越多,将来可能带来的商业利益越大,特别是销售方面,全是精准的数据。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就愿意拿更多的数据,但相关法规已经规定信息应该是适度的,而且只收集必要的信息。
如果过度收集,这些信息会变成“烫手的山芋”,随着监管越来越强化,一旦信息泄露,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意识到自己责任的重要性才能够内生激励,不过度获取信息,防止泄露。
如果末端的网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会不会存在一定的隐患?
胡钢律师认为,这一条体现了放管服务的最新进展,因为“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分支机构如果要开办末端的网点,要到当地的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但是不需要单独再去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这对于经营者来说省去了成本。
因为快递服务主管单位是邮政系统,工商安全、公安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协管部门,所以它突出了简政放权的一个最新成果。而且已有的监管模式保证出了问题是有人赔的。《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因快递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号、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它针对的是加盟连锁的,因为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赔偿能力、经营能力非常强大,而末端的私人承包的小网点承受能力是很弱的。大家可以向小网点索赔,也可以向企业总部索赔,这对于消费者最后实际获得赔偿意义非常重大。
潘圆指出,其实放宽了末端的注册,不需要去经营执照,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快递业的支持。同时管住大的平台,一旦出现问题,明确了既可以向末端也可以向主体来索赔,所以下一步开展加盟连锁行业的时候应该更加审慎。
从反向来说,经营主体需要把这根神经绷得更紧一点,让它的整条线路更加规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