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制讯(周玉庆 陈东华 通讯员 樊帅 邹鹏举)军人的职业具有特殊性,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尊崇。依法为军人军属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扎实开展涉军维权工作,有效保障部队和官兵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吕潭人民法庭本着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原则,仅用20天时间审结了一起涉军家属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何某甲诉被告某粮油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安排开庭时间,在庭审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何某甲长子何某乙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战士,在这名战士2014年8月入伍前,其父何某甲向其所在乡镇的粮油贸易公司从2011年起先后4次出借款项100000余元,粮油贸易公司承诺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但直到2020年6月12日何某甲提起诉讼,粮油贸易公司一直未返还该笔款项,何某甲一家人一直期盼使用该笔款项为何某乙的弟弟建房娶媳妇;庭审中粮油贸易公司辩称何某甲提交的债权凭证上未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账目上未查询到入账信息、该公司不应返还该笔款项、应由实际收款人承担返还责任;庭审中进一步查明在此期间粮油贸易公司已更换3任经理,该债权凭证上仅有公司时任经理和时任出纳会计的签名;一时间何去何从,何某甲乱了方寸不知如何进行质辩。
承办法官及时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公司时任经理和出纳会计在何某甲提交的债权凭证上的签名是否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如果是代表公司作出的,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也应被视为法人的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本案中,公司时任经理、出纳会计、何某甲均认可该公司收集资款的目的是该公司为中储粮某直属库缴纳收购保证金,因此,公司时任经理、出纳会计在该债权凭证上签名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该公司承受;该集资款是否入公司账目应为公司的内部事务。
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并准确把握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及时高效作出该公司返还何某甲借款本金100000余元及利息的判决,有效的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消除了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
国无防不强,民无防不安。扶沟县法院历来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办理涉及军人军属的案件中,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用心、用情、用法,最大限度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最可爱的人”解除后顾之忧。
(编辑:春珂)